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6號)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已于2014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 日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預防為主
第四條 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農業(yè)、環(huán)境保護、氣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和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協調、指揮調度、信息研判等協作機制,確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識,鼓勵公眾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jiān)督。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第二章 通行規(guī)定
第九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
(四)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高速公路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和用于養(yǎng)護的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前,駕駛人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尾燈等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第十三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安全和環(huán)保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擋或者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
第十四條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
第十六條 載物長、寬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設計規(guī)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設置相關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警告標志和車輛禁令標志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
遇有冰雪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
第十九條 傍晚
第二十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
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不得妨礙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或者遇有緊急情形需要臨時停車時
第二十四條 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時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標志替代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堵塞時
(一)倒車、逆行
(二)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五)非緊急情形駛入應急車道或者停車
(六)使用移動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工具;
(七)調試導航裝置
(八)觀看影視錄像
(九)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高速公路上拋撒物品
(二)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從事商品買賣、車輛修理等經營行為,高速公路服務區(qū)除外;
(三)在隧道內以及特大橋、立交橋等橋梁構造物上停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xù)駕車行駛不得超過四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二十四小時以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連續(xù)駕駛不得超過兩小時。交通運輸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推行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凌晨二時至五時停止運行或者接駁運輸。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具有衛(wèi)星定位裝置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其正常運行;運輸企業(yè)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tài)監(jiān)管,確保監(jiān)控有效。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fā)現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行范圍內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放行;對在進口和出口闖崗、闖卡,不聽勸阻強行通過的,應當立即報警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及其收費站對公安機關查緝嫌疑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進口和出口、服務區(qū)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巡邏檢查,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應當通過適當的警示方式,責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服務區(qū)依法接受處理;遇有嚴重危及人身、車輛或者通行安全的緊急情形,可以責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停車,依法接受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發(fā)現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等情形的,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妥善處置。
第三十二條 在本轄區(qū)內執(zhí)行正常巡邏任務、處理交通事故、處置突發(fā)事件的統(tǒng)一標志的制式警車,進出本轄區(qū)和與本轄區(qū)相鄰的收費站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采取分流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遇有惡劣天氣、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發(fā)事件時,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配合。
采取前款規(guī)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關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執(zhí)行
引起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開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網絡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車流量具體情況開足收費道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費道口設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收費道口的數量應當符合車輛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費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增設收費道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隧道內照明、通風、監(jiān)控等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隧道進口處設置長距離減速震蕩帶,逐步安裝遮陽板,適應視線感應需要。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裝使用測速抓拍、卡口攔截等智能管控設施設備,加大對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逐步安裝路面全覆蓋、高清視頻監(jiān)控裝置,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沿線氣象狀況以及對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逐步安裝高速公路氣象預警信息發(fā)布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影響交通安全的氣象預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計、建設高速公路氣象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服務區(qū)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合理規(guī)劃和建設停車區(qū)或者港灣式停車帶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以及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隱患或者險情的建議;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設置的廣告牌、橫跨高速公路的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志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標志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yǎng)護
除應急搶險施工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
第十二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和滅火器,其中貨運車輛和掛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側面以及后下部安裝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不得遮擋、污損。
客運機動車除車輛內置的行李箱(艙)外
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前兩款規(guī)定不一致時
機動車駛出高速公路時,應當按照出口預告標志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
機動車排除故障后繼續(xù)行駛時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發(fā)生故障不能離開原車道的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三)騎
(四)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上超車